行政效能投诉须知
  1、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2、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说明事项、理由及内容。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3、 投诉人应仔细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请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反映。
   

 

  市机关效能建设举报投诉中心受理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举报投诉:
  (一)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
  (二) 工作时间不请假、办私事、擅离职守、脱岗缺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 不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定的;
  (四)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五)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七)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
  (八) 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 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十)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
 
 
 

投诉处理情况

更多


地址:大同市雁同东路35号(城区供电局院内) 邮编:037044 投诉电话:0352-6025110
Email:xnb110@126.com